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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规程
发布时间:2018/07/10 00:00:00

(原《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由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第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2012121日通过,20156月更名为规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力,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实现把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建设成为一流民办大学的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本校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与建设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董事会的意见,讨论学校提出的聘任制实施方案、考核办法、奖惩规定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重大规章制度。

(三)对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提出建议。

(四)听取工会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根据主管机关部署和董事会意见,参与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应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代表和少数民族代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以部门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组,并推选出组长。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教职工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选举单位可以按着规定程序更换、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干部和其他人员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领导工作机构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教代会执行委员会。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得到认真贯彻,代表提案应得到及时处理,贯彻处理的情况,应及时向代表组通报,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情况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执行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或教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议研究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或组长联席会议可以邀请学校领导和有关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五章  院(系、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校在下属院级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院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领导下工作。行政负责人要定期(每年至少1-2)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行政领导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协助行政领导开展工作。

院级教代会教职工代表的选举、权利和义务等可参照本规程的相关条款执行。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教代会制度有关实施细则。教职工人数较少的单位,也可由全体教职工大会代替教职工代表大会。院处级教代会的教职工代表及负责人,由全体教职工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如果本单位的学校教代会代表具有代表性,也可兼任,并适当扩大代表人数。

院处级代表大会,在本单位行使相应的职权:

(一)听取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本单位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本单位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审议本单位聘任制实施办法、考核与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本单位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四)评议、监督本单位领导干部,必要时可以建议学校予以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根据有关部门的布置,参与民主推荐本单位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七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组长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由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教代会执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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