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制定,2015年6月修订)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党委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和完善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促进党委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议事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会原则上每个月举行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时举行。
第三条 党委会由书记召集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参加会议的人员为全体党委委员。
第四条 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举行,讨论有关重大议题时,必须达到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需向书记请假,并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之前提出。
第五条 召开党委会时,对议题涉及到有关部门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通知该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在讨论到有关内容时进会场,讨论完毕即退场。
第六条 党委会讨论决策事项如下:
(一)传达上级党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二)党委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研究贯彻上级下达的重要工作任务的计划和方案。
(三)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建设、宣传工作、组织工作、德育工作、统战工作、群众工作、稳定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工作的规划、制度和重要措施。
(四)学校党的机构的设置、变更、撤销。
(五)学校党的干部的任免、调动、考核、奖惩。
(六)学校党的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
(七)学校党委领导职责规定的或需要由学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七条 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的问题,由党委办公室汇总,最终由书记确定。
第八条 凡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由分管领导主持,相关部门组织,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处理相关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的工作思路和建议方案,供党委会讨论决定时参考。
第九条 党委会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讨论通过。讨论每个议题时,由提出议题的成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参加会议的成员根据说明或汇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条 会议主持人要根据讨论的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明确意见,在征求委员们的意见后,形成会议决议或决定。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议事,必须遵循集体讨论的原则,党委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需要表决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即为通过。对讨论的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进行口头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仍有分歧的议题可进行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二条 对少数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意见分歧,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议。
第十三条 讨论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与会成员应明确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时,应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会议在讨论与本人、家属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会议主持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议事情况和讨论结果。
第十六条 党委会的会务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派专人做好记录,存档备查。党委会议事情况,凡涉密内容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十七条 党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实施中如需变更,调整原定方案,必须由分管领导提出调整理由、调整建议,并报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党委委员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党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并以集体的决定对外表态。
第十九条 党委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校党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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