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我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序进行,根据全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定范围:学校专职教师、辅导员和学生工作者。
第三条 认定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持有国外学历的,需提供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鉴定证明。
(三)具有吉林省高师培训中心颁发的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四)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核合格。
(五)具有二级乙等(含)以上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六)体检合格。
第四条 组织机构。
成立“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对申报人员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测试、评分及认定审查。同时负责高校教师资格认定申报过程中相关问题的处理。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设秘书一人。
第五条 工作程序。
(一)组织参评人员参加吉林省普通话测试中心组织的普通话测试。
(二)组织参评人员参加吉林省高校教师培训中心组织的岗前培训网上报名、培训、考试及培训费用的收取。
(三)联系、协调体检医院及体检费用的收取,组织取得本年度岗前培训合格证书的高校教师资格认定申报人员参加体检。
(四)制定《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实施意见》。
(五)组织召开高校教师资格认定申报人员会议,布置高校教师资格申报人员进行网上申报、现场确认、提交申报材料。
(六)组织高校教师资格申报人员网上报名的现场确认。
(七)对申报人员提交的下列材料进行审核: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2.身份证原件(人事处审核后即归还本人)和复印件。
3.非师范教育类与本人申请的任教学科一致或相关的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提交《吉林省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5.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八)组织“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各专业评议组对申报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测评。
(九)组织召开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会议,对申报人员的教师资格进行认定审查。
(十)将申报材料报送吉林省教育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进行最终的认定审查。
(十一)对获得教师资格证人员名单进行备案,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存入个人原始档案。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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