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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岗位设置及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7/10 00:00:00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结合学校现有管理体制运行的实际,重新制定《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机构、岗位设置及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下设基层院系、教学辅助单位、行政管理职能部门。

第三条 基层院(系)机构设置。

(一)院(系)设立院(系)务委员会。

(二)学院可以设立系,可以根据专业建设需要设立实验中心。

(三)独立办学系和学院下设的系,可以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建立教研室、实验室。

(四)院(系)可设立行政办公室。

第四条 基层院(系)岗位设置。

(一)学生规模500-1000人的院(系)原则上设院长一人,院长助理一人;学生规模1000人以上的院(系)原则上设院长一人,可根据工作需要设副院长一人;独立办学系可设系主任一人,主任助理一人。

(二)学院下设系,一般设系主任一人,工作需要可设副系主任一人。

(三)基层院(系)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兼职),专职教务秘书一人。

第五条 行政管理、教学辅助单位机构设置。

(一)机关机构设置原则:实行小机关大服务,控制机构编制,实行党政合署、党群合署办公。

(二)机关处(室)、教学辅助单位及其他行政管理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科(室)。

第六条 行政管理、教学辅助单位岗位设置。

(一)机关处(室)、教学辅助单位及其他管理单位原则上设主要负责人一人,岗位需要可设一名副职。

(二)科(室)设科长一人,不设科的处(室)可设置岗位秘书一人。

(三)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非领导职务岗位。

第七条 机构及岗位设置审批及管理。

(一)机构设置管理

1.基层院(系)、机关处(室)、教学辅助单位及其他管理单位机构设置,须经董事会同意,校长审批。

2.基层学院下设系,由基层学院向学校提交申请,经董事会同意,校长审批。

3.机关、教学辅助等单位科室设置及基层院(系)实验中心设置,需提交申请报告,经人事小组讨论,校长审批。

4.基层学院下设系成立教研室或实验室,由系主任向基层院长提交申请,经本院院务委员会讨论,院长审批,送人事处备案。

(二)岗位设置管理

1.院长(系主任)、处长(室主任)等负责人聘任须经董事会同意,校长审批。

2.基层学院下设系系主任聘任,需经基层学院申请,学校人事小组讨论,报请董事会同意,校长审批。

3.基层院(系)实验中心及机关、教学辅助单位科室负责人聘任,须经学校人事小组讨论,校长审批。

4.基层学院下设系设立教研室、实验室负责人的聘用,由系主任决定。

5.专职管理人员、学生辅导员、教学辅助人员非领导职务岗位设置按照学校制定的《非领导职务聘用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2009年制定的《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20092011学年人事制度改革方案》、2011年制定的《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深化院(系)管理体制和机制改革实施意见》、《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机构、岗位、编制设置及人员聘用实施意见》不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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