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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工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7/10 00:00:00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工资管理制度,充分调动教职工积极性,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稳定队伍,增强学校发展的竞争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确定教职工工资的基本原则:强化岗位管理,以岗定薪;注重实绩,优劳优酬,多劳多得;向教学一线倾斜,兼顾全局。

第三条 教职工工资模式:年薪制和月薪制两种。

(一)年薪制工资由基础薪酬和业绩薪酬两部分构成。

1.基础薪酬是根据岗位确定,按照岗位工作性质、劳动强度及复杂程度等情况赋予的相应报酬。

2.业绩薪酬是根据个人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以及完成工作任务情况赋予的相应报酬。

3.年薪包括全部工作任务的劳动报酬,不另发其他单项工作报酬。

(二)月薪制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四部分构成。

1.岗位工资是指按照不同岗位、基本工作任务赋予的劳动报酬。

2.薪级工资是指按照员工的岗位类型、任职级别年限及来校工作年限确定的劳动报酬。

3.绩效工资是按照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赋予的劳动报酬。

4.津贴是按照不同岗位基本工作任务以外给予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 教职工工资发放方式。

(一)年薪制的基础薪酬与月薪制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津贴按月发放。

(二)绩效工资采取当月支付与学年末支付两种方式。

第五条 教职工工资日常管理。

(一)新聘教职工试用期期间岗位工资按照80%支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支付全额岗位工资。

(二)新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间为起薪时间。

(三)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在变动的下一个月起执行新岗位工资标准。同级调动工资不变。

(四)因各种原因解除聘用合同人员,从正式离开工作岗位的次日停发工资。

(五)薪级工资调整与学年考核成绩挂钩,学年考核称职以上,可以调整薪级工资,从新学年第一个月起兑现。考核基本合格的,下一学年不增加薪级工资。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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