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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奖惩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7/10 00:00:00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对教职工行政奖励和惩戒工作,依据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本法》。

第二条 原则。

(一)以奖励为主,惩处为辅。

(二)奖惩分明,公开、公正。

(三)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三条 奖励。

(一)学校对教职工行政奖励分为综合奖、单项奖、特殊贡献奖、上级表彰配套奖四种类型。

1.对于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出色完成工作任务的优秀教师和先进工作者、教书育人先进个人的奖励列为综合奖。

2.对于在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为学校赢得荣誉,对促进学校发展有特殊贡献的;对治安和防火突发事件处理及时,保护学校财产和师生安全免受损失的;同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对维护社会治安和正常的工作秩序等有显著功绩的奖励列为特殊贡献奖。

3.对于在平安校园创建、毕业生就业等工作业绩突出的奖励列为单项奖。

4.对于获得教育部、省市政府、省厅、市局评优中“先进教育工作者”、“ 师德标兵”、“ 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教学名师”、“教书育人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列为上级表彰配套奖。

(二)对于获得上述四种类型奖励的视不同情况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或奖金。

(三)校内奖项评选程序

1.学校综合奖评选与教职工学年考核结合,每两年进行一次。“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评选由人事处组织协调,“教书育人先进个人”评选由学校工会和人事处共同组织,校务委员会通过,校长批准,人事处存档,宣传处备案。

2.学校特殊贡献奖,由相关单位向学校办公室推荐,校务委员会通过,校长批准。学校办公室存档,宣传处备案。

3.学校单项奖由立项职能部门向学校申请并组织评选,每年进行一次,主管校长批准,立项职能部门存档,宣传处备案。

4.教师教学科研业务方面奖励,按学校有关奖励办法,由教务处、科研处组织并备案。

(四) 校外奖项推荐及申报

1.上级领导机关组织的综合奖(如:劳动模范、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等)评选,一般由人事处协调落实,原则上按照民主程序推荐,学校校务委员会通过。获奖后人事处存档,宣传处备案。

2.上级政府组织的单项奖评选,由对口职能部门组织申报,报主管领导批准。获奖后人事处存档,宣传处备案。

3.对于教育部、省市政府、省厅、市局以下机构或行业或学术团体组织评奖活动由参评单位申报,报主管校长批准,宣传处备案。

(五)奖励经费

1.校内综合奖、单项奖由学校拨款奖励,奖励标准根据学校财力确定。

2.部门组织的单项奖由部门经费支出奖励。

3.对于获得教育部、省市政府、省厅、市局综合奖,学校给予与校内综合奖相同标准的配套奖励。

4.对于获得上级政府部门单项奖并获得奖金的学校不再配套奖励,没有获得奖金的,由学校给予一定的奖励。

5.对于获得上级业务部门或行业或学术团体奖项,由学校对口职能部门或基层院(系)根据情况自筹经费给予奖励。

第四条 惩处。

(一)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1.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2.失职渎职的。

3.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6.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二)惩处种类

1.惩处种类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2.受处分期限。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三)受处分教职工在受处分期间的职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资待遇、评优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执行。

(四)教职工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以及处分的解除,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确定处分种类。

第五条 处分的权限及程序。

(一)对教职员处分,按照学校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管理体制规定的管理权限作出决定。

1.对董事会聘用的人员实施处分,由董事会决定。

2.对学校聘用的人员实施处分,由校务委员会决定。

(二)程序

1.行政监察处受董事长或校长委托对教职工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代表学校形成处理意见。

2.行政监察处根据调查对象职务,将处分决定提交学校董事会或校务委员会讨论通过。董事会管理的干部由董事长批准,其他干部由校长批准。

3.行政监察处代表学校起草、下发对教职工的处分决定。

4.处分决定由行政监察处送达受处分人,并负责同受处分人谈话。

5.处分决定一式三份。一份由行政监察处存入学校档案室,一份送人事处备案,一份由人事处存入受处分人临时档案。

6.人事处按照受处分人员处分种类,对受处分教职工实施在受处分期间职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资待遇、评优等方面的相关政策。

第六条 不服处分的申诉。

受处分的教职工对所受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学校行政监察处提出申诉、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教职工奖惩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教职工。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行政监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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