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评审推荐工作,保证专业技术资格晋升的质量,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评审推荐暂行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及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认定、评审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严格按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评审条件,把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学术水平、工作能力、工作实绩作为评审的依据,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组织机构。成立由学校领导、纪检监察、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院(系)相关专业专家组成的“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考评和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推荐过程中相关问题的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人事处),设秘书一人。
第四条 评审系列及人员范围。
(一)评审系列
1.高校教师系列。
2.社会科学研究系列。
3.图书资料系列。
4.实验技术人员系列。
(二)参加评审人员范围
1.高校教师系列:专职教师、专职辅导员和学生工作者。
2.社会科学研究系列:机关、院(系)专职管理人员。
3.图书资料系列:教学辅助人员。
4.实验技术人员系列:实验技术人员。
第五条 被推荐人员条件。
(一)符合《吉林省高等院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吉人联字〔2004〕25号)规定条件、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并且取得相应级别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专职教师和专职辅导员、学生工作者。
(二)符合《吉林省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吉人联字〔2004〕58号)规定条件、并且取得相应级别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机关、院(系)管理人员。
(三)符合《吉林省图书、资料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吉人联字〔2004〕50号)规定条件、并且取得相应级别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教学辅助人员。
(四)符合《吉林省实验技术人员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吉人联字〔2004〕62号)规定条件、并且取得相应级别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教学辅助人员。
第六条 相关政策。
(一)关于破格申报政策
1.学历或者任职资历一方面条件虽未达到文件规定的年限,但是在学术、技术成果(科研项目、论文)方面均需达到相关系列对于破格申报的条件要求,可以进行申报。
2.学历、资历(即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间)同时未达到评审条件规定年限的人员(双破),不允许申报。
(二)申报人员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予推荐。
1.学历、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间均达到评审条件,但学术、技术成果未达到申报条件的。
2.申报“单破”资格,教学、科研业绩不符合破格条件的。
3.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审)。
4.因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而受到查处,从查处次年算起未满三年的。
(三)关于同级改职等相关政策
1.专职教职员来校工作之前所取得的其他系列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来校后可以按照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申报本岗同级改职。
2.专职教职员来校工作后,不在校内参加本岗位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而在外单位参加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后到学校申报同级改职,学校不推荐其参加同级改职评审。
3.我校专职工作人员在任期内,不参加本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而在外单位参加我校已开系列(教师系列;社科系列;图书资料系列;实验技术人员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并且取得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我校不推荐参加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不兑现其在外单位所评专职技术职务职务工资。
第七条 推荐程序。
(一)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含高等院校教师系列;社会科学研究系列;图书、资料系列;实验技术人员系列)推荐认定程序。
1.个人申报,并填写《吉林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表》、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2.人事处对申报人员资格、材料进行审查。
3.将申报人员《吉林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表》在校园网公示。
4.公示无异议人员由“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主任签署推荐意见。
5.将申报材料报送吉林省人才交流开发中心。签署意见后分别报送各个系列评委会认定。
6.由吉林省人才交流开发中心统一报送吉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指定的评审组进行评审。
7.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在学校人事处备案,《吉林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表》存入个人原始档案。
(二)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及同级改职(含高等院校教师系列;社会科学研究系列;图书、资料系列;实验技术人员系列)推荐评审程序。
1.个人申报,并填写《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一览表》、《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审综合情况(公示)表》,提交各个评委会所需的各类证件原件、复印件,业绩成果、论文著作原件、复印件,同时缴纳评审费用。
2.人事处对申报人员资格、材料进行审查。
3.将申报人员《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审综合情况(公示)表》在校园网公示。
4.学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对公示无异议人员进行综合考评。
5.人事处将各系列人员申报材料及其他有关材料一起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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