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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教师读学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7/10 00:00:00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专职教师读学位的管理,学校决定对专职教师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有关政策进行修改,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专职教师读博士学位必须来学校从事教学工作满三年,读硕士学位不受来校任教时间限制。

(二)年龄在45周岁(含)以下。

(三)学年工作考核合格。

(四)所学专业与现从事的教学岗位专业一致或相关专业。

第三条 申报程序。

(一)本人填写《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专职教师读学位申请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人事处。

(二)人事部门审核并报校长审批。

(三)校长审批后人事处备案。

第四条 相关政策

(一)读博士学位

1.学费原则上由个人承担。

2.在长春市内在职读博士学位的,正常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完成教师各项工作任务(第一年可承担70%课堂教学工作量),享受专职教师各项待遇。

3.因专业建设需要学校特批脱产到国内高校读博士学位,学校为其保留40%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全部保险金暂由个人缴纳)。取得博士学位与学校签订五年工作合同后,学校分五年兑现为其保留的在读期间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报销学校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金。如违约,工作不满五年离校,学校不再兑现为其保留的40%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报销社会保险费

4.在长春市内在职读博士期间到国外脱产访学(进修)一年的,学校为其保留40%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全部保险金暂由个人缴纳)。取得博士学位与学校签订五年工作合同后,一次性兑现为其保留的在国外脱产访学(进修)期间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报销学校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金。如违约,工作不满五年离校,退回在访学(进修)期间学校发给的40%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为其报销的社会保险费

5.未经学校批准到长春市以外高校读博士学位或来校任教未满三年读博士学位的,学校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获得博士学位后有意回学校工作,重新申请,同等条件优先录用,录用后连续计算工龄。

6.脱产到长春市以外高校读博士学位期间回学校上课的,按照兼职教师聘用,支付相应的课时费。

(二)读硕士学位

1.原则上学校不聘用本科毕业生来校任教。因专业建设特殊需要来校任教的本科毕业生必须继续学习,攻读硕士学位,学费由个人承担。

2.在长春市内攻读学位的,在读期间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研一每周承担标准课时50%的教学工作量,研二、研三承担学校规定的标准教学工作量),享受专职教师各项待遇。

3.原则上不允许到外地读硕士学位。经学校批准到外地读学位的,在读期间为其保留40%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全部保险金暂由个人缴纳),待取得硕士学位与学校签订五年聘用合同后,学校分五年兑现为其保留的在读期间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报销学校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金。如违约,工作不满五年离校,学校不再兑现为其保留的40%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报销社会保险费

4.未经学校批准到外地读学位的,解除劳动合同,取消专职教师资格及相关待遇。

第五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停止使用。           

 

《专职教师读学位审批表》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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