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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教师进修、培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7/10 00:00:00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专职教师进修(培训)管理,更好的为教师进修(培训)提供服务,结合我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对《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专职教师进修、培训暂行规定》进行修改,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学校任教一年以上,年龄在45周岁(含)以下,专业建设急需或教师队伍长远建设需要的专职教师。

第三条 工作程序。

(一)院(系)每年四月中旬向人事处报送新学年教师进修(培训)计划,明确进修(培训)教师名单、进修学校、进修时间、预期目标、所需经费,由人事处统一报校长审批。

(二)非脱产在长春市内进修(培训)的,填写《专职教师进修(培训)审批表》,由院(系)主要负责人签字,送人事处。需要学校经费支持的,人事处报校长审批,不需要学校经费支持的,人事处将《审批表》留存备案。

(三)脱产在国内外进修(培训)二个月(含)以上,填写《专职教师进修、培训审批表》,由院(系)主要负责人签字,送人事处。人事处报校长审批,校长同意后人事处代表学校与进修教师签订“专职教师进修、培训协议”,并对教师借款、报销审核签字。

(四)院(系)在学校审批计划外临时决定派出学习、交流的,须先报请校长审批,校长批准后到财务处、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相关政策。

(一)工资及社会保险

1.非脱产或者脱产在国内外进修(培训)二个月(含)以下的,学校继续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发给全额工资。缺课时费在学年末扣除。

2.脱产在国内外进修(培训)二个月(不含)以上的,学校继续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发给40%岗位工资,学年考核视为满标准工作量,不再扣除缺课时费。

3.对于在脱产进修(培训)前集中完成了进修期间的课堂教学课时量的教师,学校继续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发给40%岗位工资。提前完成的教学课时量在学年末按超课时量发给超课时费。

(二)培训费用

1.教师脱产在国内外进修(培训)的,学校为其报销培训费及往返车船费一次(火车硬卧、船舶三等舱)。特殊需要乘坐飞机,需请示校长审批。

2.市内交通费、伙食费自理。在长春市以外进修学习,每天给予30元住宿补助。

第五条 管理。

(一)进修时间不超过一年。

(二)教师进修(培训)费用从教师队伍建设经费中支出。人事处长根据校长审批意见在借款报销单据上审核签字。

(三)教师持校长审批签字凭证到财务处报销。

(四)院(系)在学校审批《学年教师进修计划》之外自行安排教师进修,费用由本单位承担。

(五)教师脱产在国内外进修(培训)一学期以上,结业后至少在学校工作三年,如违约,退回其在进修(培训)期间学校发给的40%岗位工资和为其报销的培训费。

(六)教师以外人员进修(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工作要求。

(一)教师进修(培训)要根据本院(系)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需要,有计划安排。

(二)教师进修(培训)要选名校、择名师、专业对口、有的放矢。

(三)对进修教师实行目标管理,进修回校后根据院(系)规定的进修任务对其进行考核。

(四)进修教师回校后,要在本单位或在学校作一次报告,进行汇报、交流。

第七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 负责解释。此前规定停止使用。

 

《专职教师进修、培训审批表》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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