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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预算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7/10 00:00:00

第一条  为强化预算分配和监督职能,科学、合理的配置和使用学校资源,努力提高管理水平,提高办学效益,参照教育部、财政部颁发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办学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年度预算是年度内财务收支计划,要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来确定。学校应当在上年决算后的一个月内编制下一年度预算。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三条  经董事会讨论、董事长批准执行的预算,是学校当年控制和监督各项经济活动的重要文件,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擅自调整修改,各部门要加强执行预算的严肃性和自觉性。

第四条  不得编制超出学校综合财力能够承受的赤字预算,不得把专项用途的专款、借款、捐款视为学校自有资金编入预算。

对于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支出预算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五条  预算基本编制方法可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并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和任务与财力可能,以及相关的定员定额增减因素做出综合分析,不能编制没有资金来源的赤字预算。

第六条  根据预算管理体制校长负责制, 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凡纳入年度预算的各项开支,各部门负责人可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按预算项目安排本部门经费的使用。

第七条  学校对预算指标的控制,采取“额度到位,责任到人,超支不补”。年初财务处将讨论通过的预算指标分解到各单位,各单位根据下达的预算指标自行掌握开支进度。

第八条  在支出预算中根据年度收入预算的1%以内来安排“机动经费”,以备不可预见开支的调剂与追加。财务部门根据董事长或校长的批准,将追加的指标及时落实到有关部门。财务部门不准在机动费中直接列支报销。

第九条  根据当年发展需要,可视收入预算状况按适当比例安排奖励基金,用于年终有关各种奖励和福利开支。

第十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支出预算按11大项目设置相关科目: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它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它费用。

预算可按以下类别用途进行归类:

(一)事业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支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福利保障支出。

(二)经营支出。

(三)基本建设支出。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第十一条  学校财务部门必须严肃预算纪律,强化预算管理,有权拒绝违反财经纪律、无计划、无预算、超计划、超预算等无资金来源的支出。

第十二条  各单位如有违纪超计划、超预算造成“硬缺口”,给学校经费开支带来困难,影响了教学正常进行,要追究部门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各院系、各教研部、机关教辅各单位的预算经费计划要按照财务处的要求提供详细的年度用款建议数,有定额的要按定额计算,无定额的可参照上年度的支出水平计算,对支出预算增减变化因素应做出详细的说明。

第十四条  董事长批准的年度预算,财务处负责分解额度下达,各部门以财务处正式下达的预算为准,在额度不超支的情况下,部门内部对明细项目,有权相互调剂串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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