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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7/10 00:00:00

第一条  为进一步理顺财务管理体制,完善财务制度,加大学校对各部门经费使用的监管力度,提高学校整体经费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费管理体制。

(一)学校经费实行一级核算一级管理,不设二级核算机构。财务处和财务总监受董事长委托对经费使用全过程进行核算与监督。

(二)在董事长的领导下,根据学校发展需要,按会计年度编制经费收支预算,保证学校教学与其他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运转。

(三)经费的收支统一纳入预算计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年终按会计制度要求,对经费使用情况做出决算报告,由审计部门审计后存档备查。

(四)学校经费采取“大权集中,小权分散,逐级管理”的原则。经费的筹措,预算规划,大宗项目的审批由董事长“一支笔”集中管理;预算内各部门经费的支出使用、监督,按照分管权限分别由校长、书记、副校长和各单位管理。

第三条  经费使用管理权限:

(一)董事长监管、审批权限。

1.根据学校发展建设任务,对学校收支预算进行审查、批准、监督。

2.未纳入预算管理的特殊用途经费由董事长直接监管审批。

3.对年度财务决算审核、批准。

4.预算的调整、追加。

(二)其他校级领导(副董事长、校长、书记、副校长、副书记)审批权限。

1.校级领导为管辖部门经费审批第一责任人,按一支笔管理原则行使经费审批权。

2.校领导可视分管部门的工作需要,委托或授权校长助理代行审批、履行一支笔审批职责,并在财务处备案。

3.为集中财权,加强监管力度,各部门负责人只负责本部门经费的管理、经办,审批报销一律由主管校领导签批。

(三)各院(系)教学单位实行院(系)领导一支笔负责制,不需校领导审批。

(四)各经营单位实行单位领导一支笔负责制,不需校领导审批。

第四条  经费使用审批程序。

(一)各院(系)管理权限内的办学经费、奖励经费的借款、报销,必须手续完备,由经办人员及各院(系)负责人签字,财务处长复核。

(二)重点学科建设基金、科研资助基金、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基金、教学成果奖励基金、学生创新能力训练项目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的使用,先经经费主管处室、财务人员审核后,分别依次由项目负责人、各院(系)负责人、学校分管领导人签字,财务处长复核。

(三)教学辅助部门、机关部处室预算内报销,经财务人员审核票据后,分别依次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校分管领导人(或被授权人)签字,财务处长复核;

(四)预算以外特殊用途经费直接由董事长签字,财务处长复核后进行账务处理。

(五) 机关部处室的业务招待、宴请、礼品费报销,经财务人员审核票据后,由校分管领导人在学校拨发的年度预算内签批,财务处长复核。

(六)人员工资及“五险一金”开支,依次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财务总监、校长签字,财务处长复核。

(七)基建工程项目支出,由基建处长、董事长签字,财务处长复核后付款。

第五条  经费审批责任。

(一)各级负责人对借款、报销签字,要认真审查经费使用的必要性、合理性、真实性、效益性。

(二)财务处长签字要对经费使用管理程序、借款、报销等会计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认真审查,凡不符合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报销有权拒绝执行。

(三)全校设备采购经费由资产处统一办理,按上述规定的经费额度逐级审批。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要对设备质量、数量、安装验收负责。

(四)重大项目的经费支出,董事长委托审计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论证,按审计结果付款,保证学校经费安全。

(五)董事长授权审计监察部门对全校各部门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真实性、效益性以及管理程序进行监督,对出现的问题有权质疑。

第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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