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制定,2015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院(系)、教研部党政领导班子的集体领导作用,规范院(系、部)议事规则,促进院(系、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院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都要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党政联席会议要支持党政负责人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参会人员为院长(系、部主任)、副院长(系、部副主任)、院长助理(系、部主任助理);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院内各系系主任。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必要时可以吸纳专业主任、部门工会主席、团总支书记和其他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由院长(系、部主任)和党总支书记分别主持。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包括:
(一)研究落实学校和党委的决议、决定和有关会议精神。
(二)研究本单位发展规划、发展改革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研究制定本单位规章制度。
(四)研究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教学改革、科学研究、行政管理中需要决策的事项。
(五)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内设机构、岗位设置、人事调配、人才引进、进修提高中需要决策的事项。
(六)研究人才培养方案、招生计划、学生就业、学籍处理等工作。
(七)研究德育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
(八)研究本单位经费预算草案、通报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大额经费使用、物资设备的采购以及创收问题。
(九)研究学生的奖(助)学金、家庭困难学生的认定、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问题。
(十)研究本单位管理工作与考核工作,以及师生的行政奖惩、党内奖惩事项。
(十一)研究本单位领导干部的建议人选和院内有关岗位负责人的配备。
(十二)研究本单位工会、教代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十三)研究本单位落实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和办法。
(十四)研究本单位人才政策的落实、协调服务、力量整合、制度保证、环境营造等工作。
(十五)研究本单位对外交流与合作事项。
(十六)研究学校和党委交办的事项。
(十七)其他需要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事项。
常规性工作、一般性事务工作不作为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与议事规则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七条 会议议题由院长(系、部主任)和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共同研究确定。会前应交换意见,形成共识。其他会议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可以事先向院长(系、部主任)和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提出,由院长(系、部主任)和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协商后确定。未经院长(系、部主任)和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议程,突发事件除外。确定的议题及需要讨论的事项,原则上要提前通知参会人员,以便提前做好议事准备。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民主集中制,需讨论决策的事项要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或决议。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出现意见分歧应当暂缓决策,作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在下次会议上再作决定。如仍不能形成最终决策意见,应向学校党政主管领导报告。
第十条 会议的有关情况和决定,主持人要向未能出席会议的人员通报,或委托办公室主任起草会议纪要送阅。
第十一条 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向师生公开。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案。
第四章 会议纪律
第十三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人员,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在会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成员到会方能举行。会议作出的决定和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凡经过会议讨论通过的决定或决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确因情况变化,需要更改的,必须重新开会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对通过的决定持不同意见者,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党政联席会议未做出更改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十七条 会议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必须回避的内容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八条 会议涉及的保密问题不允许外传,有违者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会议决定和决议计划、督办
第十九条 会议作出的决定和决议,须按分工明确责任人和责任部门,执行情况要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二十条 会议作出的决定和决议,由会议主持人负责督办。
第二十一条 涉及学校全局、对学校产生影响的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学校党政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汇报。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对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情况进行检查,对执行不力的将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按规定作出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学校其他直属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学院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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