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推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实施,根据《吉林省教育厅学习贯彻落实< 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若干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校干部师生要进一步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工作的重要意义。推进依法治校,是学校适应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发挥法治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学校治理法治化、科学化水平的客观需要;是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的内在要求;是适应教育发展新形势,提高管理水平与效益,维护学校、教师、学生各方合法权益,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全校干部师生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自觉养成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法治思维。
第三条 学校各级领导要全面落实依法治校的总体要求,不断增强法治实践的能力。要牢固树立依法办事、尊重章程、法律规则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建立公正合法、系统完善的制度与程序,保证学校的办学宗旨、教育活动与制度规范符合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以建设现代学校制度为目标,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教师依法执教;落实学校章程,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和制约管理权力运行,推动基层民主建设,健全权利保障和救济机制,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学校改革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全面提高学校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要切实落实师生主体地位,大力提高自律意识、服务意识,依法落实和保障师生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积极建设民主校园、和谐校园、平安校园。
第四条 继续强化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学校各级领导要带头学法、讲法。要完善教师学法制度。要保证法律基础课的教学质量。要广泛开展以法治教育为内容的校园文化活动,使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常态化、制度化,不断提升干部师生的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
第五条 积极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以学校法人制度为核心,以学生发展为本,以校长、教师专业化发展为目标,以学校的组织制度和学校自主发展机制为主要内容积极开展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坚持实行民主、开放、科学管理学校,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发展,体现学校的主体地位。
第六条 完善学校章程。依法修订学校章程,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按照民主公开的程序完成学校章程修订工作。继续规范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权力运行规则和决策议事机构。发挥教代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畅通师生参与的渠道,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充分反映广大教职员工、学生的意愿。进一步明确学校的办学特色、科学定位和发展目标。
第七条 继续加强校内配套制度建设。学校和各职能部门要积极建立和完善与法律法规相适应,与学校章程相配套的教育教学制度、学籍管理制度、招生工作制度、人事工作制度、师资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后勤保障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师生申诉救济制度。学校办公室和人事部门要建立校内规范性文件审查与清理机制,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对校内规章制度进行审查,定期进行清理,保证学校制度体系的合法适当和协调统一。
第八条 进一步完善学校治理结构。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和岗位目标,明确工作要求和工作措施。依法规范学校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学术权利和民主权利。健全学校办公会、党委会制度,坚持依法决策和议事。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的学术审议评议作用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形成决策权、执行权与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治理结构。
第九条 完善民主决策机制,实现学校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正确处理董事会、校长、党委的关系,依法明确、合理界定学校内部不同事务的决策权,健全决策机构的职权和议事规则,完善校内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权。建立重大事项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完善决策公开和决策执行效果评估制度,强化决策与决策执行的监督机制,保证决策与决策执行的规范、科学、高效、廉洁。
第十条 完善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切实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保障师生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推进信息公开和办事公开。加强学校的信息公开和办事公开,建立便捷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保证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实现学校重大活动的公开透明,接受利益相关方的监督。充分发挥互联网、校报、校园广播等媒体的作用,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使各方意见能够及时反映到学校及职能部门,并建立相应的反馈机制,形成良性互动。
第十二条 进一步依法规范办学行为。招生部门要严格依法依规招生,保证招生制度、选拔机制的公正、公平,招生活动的规范、透明。教务部门要全面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注重教育教学效果,形成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学生工作和后勤部门要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和个性特长,保证学生充分利用教育教学设施和资源,为学生的个性化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发挥学术委员会的作用,赋予其相应权利,做到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相对分离,保障学术权利按照学术规律相对独立行使。
第十三条 尊重和保护学生的权利和人格尊严。树立师生平等、性别平等、民族平等、管理者与师生平等的理念。保障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受教育权不受非法侵害,坚决杜绝侵犯人格尊严、违法违规等不法行为的发生。对学生进行处分,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依据充分、程序严格。充分给予学生申诉和申辩的机会,要以教育帮助为主,适当处罚为辅。
第十四条 充分尊重和保障教职工享有各项合法权益。人事部门继续完善教职工聘任和管理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聘用、职务评聘、继续教育、奖惩考核、教学科研等方面的权利。要落实教职工道德规范和学校《“三育人”工作条例》,强化教职工职业道德教育,把立德树人作为重要原则,悉心培育学生,明确教职工行为规则。加强考核,规范教职工考核、监督与奖惩的规则与程序。
第十五条 依法维护学校的权益。发挥学校法律顾问的作用,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形式的侵害。保卫部门要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有效处置各类突发性安全事故,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借助政府部门、社会力量、专业组织,多方合作共同构建学校安全风险管理体系。积极探索建立学生伤害事故调解等制度,妥善处理因为安全事故引发的纠纷。
第十六条 依法健全校内权利救济和纠纷解决机制,切实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学校改革发展中矛盾、纠纷的能力。建立教职工申诉或者调解制度,畅通纠纷解决渠道;规范学生申诉制度,落实正当程序原则,积极运用听证等方式,保证处理程序的公开公正。
第十七条 完善依法治校工作机制。将依法治校纳入学校整体工作规划。成立以校长和党委书记为组长的依法治校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出台的有关管理措施、签订合同、实施改革方案等进行合法性评估、论证。
第十八条 制定依法治校岗位责任制,明确各职能机构及各工作岗位的职责和任务,形成责任到人、各司其职,全方位依法治校的工作格局。
第十九条 积极参加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严格按照“吉林省依法治校示范校”评估检查八项标准和具体评价指标体系,持续深入推进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工作。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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