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总则:
(一)学校会计年度自公元
(二)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方法。
(三)学校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
(四)会计核算的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记帐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折算为人民币核算。
(五)学校按《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学校不得随意更改科目名称。为了适应学校自身核算的需要,可在一级科目以下,视需要设置二级、三级明细科目。
(六)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的编号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学校不得自行更改或打乱重编。
(七)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必须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能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第三条 会计科目。
(一)学校会计核算的一级科目的设置,原则上依据《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会计科目。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详见《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本“规范”不另做解释。
(三)二级、三级科目的设置可根据实际业务的需要随时做增减调整。
第四条 年终清结。
(一)学校的往来款项,年终前做详细清理,并相应做出帐务处理。对确实不能清理的,要查清原因,避免长期挂帐。
(二)财务部门年终应及时同开户银行对帐,银行存款帐面余额必须和银行对帐单余额保持一致,对未达款项,做出调整表,说明原因。现金帐面余额应同库存现金核对相符。
(三)在年终前,进行财产物质清理盘点,对盘盈、盘亏要查明原因,做出帐务处理,做到帐实相符,帐帐相符。
(四)在学校年终清理结算的基础上进行年终结帐。
第五条 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是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的书面文件,是学校预算执行结果的分析报告,财务部门必须认真做好会计报表的编制工作。
(二)会计报表的种类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及会计报表附注说明。
(三)会计报表应当根据完整核对无误的帐簿记录和其它相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数字真实。
(四)除年终报表外,按季、月向学校领导提供有关收支数字,为领导分析决策提供决策依据。
第六条 本规范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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