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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职工考核工作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8/07/10 00:00:00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机制,更好的开展教职工考核工作,充分发挥考核工作在学校管理中的作用,依据国务院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对《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教职工考评工作条例》进行修改,形成本《规定》。

第二条 教职工考核工作是教职工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全面评价教职工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的重要机制,是教职工奖惩、职务晋升、岗位及工资调整、续签聘用合同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教职工考核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通过考核不断提升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水平,提高工作质量与效益,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教职工队伍建设,推进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第四条 教职工考核工作的原则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学年考核、聘期考核相结合,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

第五条 考核范围包括全校教师、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后勤工人。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完成岗位任务和业绩情况。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和发挥、业务提高和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益及成果。

第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一)优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好,工作勤奋,勇于创新,责任心强;精通业务,工作业绩突出。

(二)合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负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熟悉业务,完成工作任务好。

(三)基本合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责任心一般,履行岗位职责一般,业务能力一般,勉强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方面出现问题;工作能力不强,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工作中给学校造成损失、产生不良影响;不遵守工作纪律,迟到、早退、旷工达到学校规定的时限。

第八条 考核分为试用期、平时、学年、聘期考核四种类型。

(一)试用期考核在试用期满前一个月进行。由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依据本规定考核内容和标准,提出是否继续聘用的意见,报人事处。

(二)平时考核是指对日常工作的不定期考核。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

(三)学年考核是指每学年末进行的奖优罚劣、淘汰成绩不合格教职员的定期考核。人事处负责组织协调,各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四)聘期考核是指在聘期满进行的重新择优聘用的考核。人事处负责组织协调,各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 试用期、学年、聘期考核结果以个人签字形式告知本人;平时考核发现问题的,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第十条 教职工试用期、学年、聘期考核不合格不予聘用。

第十一条 考核为合格以上等级人员,具有继续在本岗位受聘的资格;具有调整或晋升工资或职务晋升的资格;连续两学年考核为优秀等次人员,具有参加各级评优的资格。

第十二条 考核工作的监督由学校行政监察处负责。

第十三条 各院(系)及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考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考核结果的真实性负全责。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教职工考评工作条例》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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