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师聘用工作,将原《专职教师聘用办法》《兼职教师聘用办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兼职教师聘用办法》《关于聘用高校在岗教师的暂行规定》合并,形成新的《教师聘用管理办法》。
第二条 聘用原则。
(一)专兼结合,结构合理。
(二)公开竞争,择优聘用。
(三)严格考核,保证质量。
(四)编制管理,兼顾专业建设。
第三条 专职教师聘用条件。
(一)聘用人事关系由学校管理的中青年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学历,所学专业原则上本科与研究生阶段应为同一个学科或相关专业。
2.胜任系统的理论教学工作,同时具备指导学生实践课能力。
3.具有坚实的专业理论基础,有较好的科研能力。
4.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
(二)聘用高校在岗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教师队伍建设急需、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应聘年龄原则上在50—65周岁之间。
2.除课堂教学外每周能够在学校坐班两个半天,并参加学校和本院(系)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及其他重要活动。
3.能够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和科研、教研任务。
4.能够承担专业主干课授课任务,在教学中发挥骨干作用。
5.有能力培养和指导青年教师,在专业建设上发挥承上启下作用。
(三)聘用有高校教学经验的退休教授或副教授,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
第四条 专职教师聘用程序。
(一)聘用人事关系由学校管理教师的程序
1.各院(系)向学校提交教师聘用计划,明确聘用职数、受聘教师条件及任务。
2.人事处根据学校教师编制核定办法,对用人单位提交的聘用计划进行编制审核,向学校主管人事的校长提交学年院(系)用人计划,请校长审批。
3.校长审批后,人事处负责发布招聘信息、对应聘人资格进行审查,并协调教师入职的考核工作。
4.学校成立教师入职聘用考核小组,参加院(系)对应聘者试讲与面试的考核,与用人单位共同讨论拟聘用人选。
5.院(系)提交拟定聘用人选报告,经人事处报校长审批。
(二)聘用高等学校在岗教师或退休教师程序
1.聘用高等学校在岗教师或退休教师,学校不组织入职试讲,由用人院(系)对应聘人员做必要的考核。
2.院(系)向学校提交用人报告,经人事处报校长审批。
3.校长批准后,人事处办理录用手续。
第五条 兼职教师聘用条件。
(一)原则上应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除“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需要,没有高校教学经历的不予聘用。
(二)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一般情况不聘用讲师,不得聘用助教、在读硕士研究生任教。
(三)受聘者应具有坚实、宽厚的专业基础知识,教学能力强,教学经验丰富、受学生欢迎。
(四)受聘者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责任心强,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第六条 兼职教师聘用程序。
(一)院(系)教师入职聘用考核小组考核,对应聘教师的教师资格证、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原件进行审查,对专业素质和综合素质进行考核,确定录用人选。
(二)录用名单连同教师资格证、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复印件送人事处,人事处进行审核并备案。
第七条 教师聘用管理。
(一)专职教师
1.专职教师的聘用,原则上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十一月上旬报计划,十二月中旬进行考核,新学年入职。
2.学校与新聘教师签订书面聘用合同。
3.人事关系由学校管理的新聘教师聘期一般为三年,试用期为六个月。
4.高等学校在岗或退休教师初次来校任教聘期为一年,一般不设试用期。有条件的续聘教师聘期可以为三年。
(二)兼职教师
1.兼职教师聘用,原则上在每学期末进行。其他时间出现缺岗可以随时聘用。
2.兼职教师与基层院(系)签订《兼职教师聘用协议》(一式二份),明确聘用期限、工作任务及要求、工作纪律、劳动报酬。《协议》由用人单位保存。
3.聘用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协商确定。
第八条 此《本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此前制定的《专职教师聘用办法》《兼职教师聘用办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兼职教师聘用办法》《关于聘用高校在岗教师的暂行规定》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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