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更好的开展学年考核工作,充分发挥考核机制的作用,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根据学校《关于教职工考核工作的规定》,对2011年制定的《教职工学年工作考核办法》进行修改,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范围包括试用期已满的全校专职教师、学生辅导员、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工人。
第三条 考核内容: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即包括职业道德、完成岗位任务和业绩情况、工作能力和水平、遵守工作纪律情况等。
各岗位共性考核内容为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具有个性的考核内容根据各岗位工作性质和岗位职责确定。
(一)教师主要考核完成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与效果、科学研究、教学改革与专业建设、学生工作等情况。
(二)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主要考核完成岗位工作任务、工作业绩、创新意识、服务态度、协调能力等情况。
(三)学生辅导员主要考核学生教育与学生管理,学风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学生职业能力培养、学生就业、学生安全工作等情况。
(四)工人主要考核专业技能、工作质量和效率、服务意识、劳动纪律、工作态度、团结协作精神等。
第四条 考核成绩的核定采取将岗位工作量化的方式进行。总分为100分,根据考核内容设置相应的项目、权重分值、得分标准。
(一)教师:100分之中,职业道德20分;教学工作40分(其中教学工作量10分,教学质量与效果20分,专业建设与教学改革10分);科研20分;学生工作20分。
(二)行政管理人员、辅导员及教学辅助人员:100分之中,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各10分,岗位工作任务60分,工作成效20分。
(三)工人:100分之中,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各10分,岗位工作任务70分,工作成效10分。
第五条 考核成绩的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优秀:职业道德好,工作勤奋,勇于创新,责任心强,精通业务,圆满完成工作任务,业绩突出,考核成绩一般在90分以上,且教学、科研、管理、后勤服务等方面取得公认的突出成绩的。
(二)合格:职业道德较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熟悉业务,完成工作任务,有较好的工作业绩,考核成绩一般在89-70分之间。
(三)基本合格:职业道德较好,履行岗位职责一般,勉强完成工作任务,考核成绩一般在69-60分之间。
(四)不合格:考核成绩在60分以下以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1.进行有悖于国家法律或社会公德活动或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或违背教育部关于师德行为规定的。
2.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学校分配的教育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任务的。
3.工作不认真,出现重大教学事故或其他重大工作失误,给学校造成损失、产生不良影响的。
4.不遵守工作纪律,迟到、早退或旷工达到学校规定时限的。
5.受到警告、记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期间表现一般的。
第六条 新参加工作教师(应届或历届毕业生),第一学年未完成教学工作量考核视为满工作量。
第七条 公派进修(培训)教师学习期间的教学工作量按满工作量核定,进修(培训)期间的表现由派出单位依据进修(培训)所在单位提供的情况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第八条 考核“基本合格”等次的,下一个学年不增加薪级工资。
第九条 考核“不合格”等次的,不再继续聘用。
第十条 学年考核由人事处负责组织协调,由用人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一)教职工进行自我总结,填写《学年考核登记表》。
(二)各单位召开学年工作总结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即,每个教职工进行学年工作述职报告,与会人员对汇报人进行评议并以无记名方式投测评票。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被考核人自我总结、民主测评意见、平时考核情况,在听取班子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级。
(四)考核结果通过个人在《学年考核登记表》上签字的方式告知本人。本单位留一份,另一份报人事处备案。
(五)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申请复查,复查后本人仍有异议,可向学校行政监察处提出复议。
第十一条 本办法是学校宏观指导性的文件,各院(系)、各单位要依据本《办法》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考核标准和考核登记表在考核当年下发。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此前制定的《教职工学年工作考核办法》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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