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结合学校劳动合同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要素,确定劳动合同条款。
(一)甲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学校主要负责人。
(二)乙方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
(三)乙方岗位、专业技术职务、行政职务。
(四)劳动合同期限。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六)乙方的岗位职责及任务。
(七)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险。
(八)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及违约责任。
(九)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甲方与乙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协商一致约定其他事项。
(十)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另一份存入乙方原始档案。
第三条 劳动合同的制定必须履行送审和审批程序。
(一)劳动合同样本应送学校法律顾问审阅。
(二)劳动合同期限、待遇、聘用岗位及职务、签订合同人员名单须经校长批准,人事处遵照执行。
第四条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及时与乙方签订聘用合同。
(一)聘用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的规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照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二)合同期内经甲方批准调整岗位的人员,需填写《教职员岗位变动审批表》,乙方按照新的工作岗位履行岗位任务。
(三)经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疾病的,暂缓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一)合同期满或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二)乙方超过学校规定的聘用年龄。
(三)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第六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或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
2.违反学校劳动合同或其他单项合同约定的。
3.学年考核不合格的。
4.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工作纪律,迟到、早退、旷工达到甲方规章制度所规定时限的。
5.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的声誉、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6条规定情况出现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乙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与甲方的聘用合同。
第七条 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履行必要的程序。
(一)甲乙双方解除合同均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二)甲方在与乙方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时,人事部门要填写《解聘教职员审批表》,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校长审批后,人事处按照校长批示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三)乙方在离校前到人事处填写《教职工办理离校手续审核表》,到相关部门加盖公章后,到人事处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及其他相关事宜。
(四)甲方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乙方不履行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30日内学校可登报声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五)违约责任的处理。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所签合同条款的,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在合同中或在甲方文件、规章制度中对违约责任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合同虽未约定,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八条 劳动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