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内外专家、学者聘请工作,对原《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国内外专家、学者聘请办法》进行修改,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 聘请原则为教育教学管理需要;学科或专业建设需要;课堂教学或实践教学需要。
第三条 聘请专家、学者授予的学衔(职务)种类包括: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特聘教授、顾问。
第四条 聘请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特聘教授、顾问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坚实、宽厚的专业知识,教学科研能力强,在本专业或本行业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教授。
(二)与本院(系)实践教学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中有较高名望的企业家。
(三)具有丰富的行政管理经验的高水平管理者。
第五条 聘请程序。
(一)国外专家学者聘请程序
1.院(系)向国际交流处提交聘用报告,并填写《聘请国外专家学者审批表》。
2.国际交流处审核应聘人各种信息,处长审核签字后报主管校长签字,报校长审批。
3.《聘请国外专家、学者审批表》复印件送人事处备案。人事处为受聘专家、学者制作聘书。
4.由学校或相关院(系)举行聘用仪式,颁发聘书。
(二)国内专家学者聘请程序
1.院(系)向人事处提交聘用报告,并填写《聘请国内专家学者审批表》。
2.人事处审核应聘人各种信息,处长审核签字后报校长审批。
3.人事处为受聘的专家学者制作聘书。
4.由学校或相关院(系)举行聘用仪式,颁发聘书。
第六条 聘后管理。
(一)国外专家学者
1.国外专家学者原始资料、名单及《聘请国外专家学者审批表》存学校档案室,存档工作由国际交流处负责。
2.国外专家学者管理由国际交流处和有关院系负责。
(二)国内专家学者
1.国内专家学者原始资料、名单及《聘请国内专家学者审批表》存学校档案室,存档工作由人事处负责。
2.国内专家学者管理由人事处和有关院系负责。
(三)国内外专家学者名单及信息由人事处统一管理。
第七条 相关待遇。
(一)国外专家学者的待遇由国际交流处向校长请批,校长审批后由国际交流处协调人事处落实。
(二)国内专家学者的待遇由人事处向校长请批,校长审批后由人事处协调财务落实。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聘请国外专家学者审批表》及《聘请国内专家学者审批表》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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