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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编制及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7/10 00:00:00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对高等学校教职工队伍结构的指标要求,参照吉林省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对学校教职工编制设定及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 编制设定原则:任务设岗,以岗定编,努力提高生员比和生师比,在保证培养质量的前提下,努力压缩非教学科研人员编制,提高教师在教职工队伍结构中所占比例,确保编制结构的科学合理。

第三条 编制结构:原则上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专兼职教师、学生辅导员、教学辅助人员)不低于教职工总数的70%,专职行政管理人员不超过15%(其中机关管理人员不超过10%),工人不超过15%

(一)按照学校发展规模确定教职工编制。生员比控制在10:1

(二)专任教师生师比为181,专职专任教师数量原则上不低于专任教师的60%,兼职教师数量原则上控制在40%

(三)学校在教师编制总额内留出5%的比例作为机动编制,用于重点专业高层次人才或专业带头人的聘用。

第四条 编制核定的主要依据是学校发展规模和人员编制结构。

(一)院(系)教学一线教师编制核算办法为专职专任教师编制=院(系)标准生数÷22×N(专业系数)×60%

(二)共同课教师编制按照课程设置产生的教学工作量与每个教师的标准教学工作量之比核定。

(三)辅导员队伍实行专兼结合,以专为主。专职辅导员编制核定原则上按照生师比2001的比例确定。

(四)管理人员、工人编制的核定按照本办法第三条中规定的比例,结合各单位实际确定。

第五条 编制管理:学校对编制总量实行统一管理,宏观调控。

(一)人事处每学年依据编制管理办法对编制进行核定。各院(系)各单位在核定的编制内进行人员聘用。

(二)教师编制管理包括办学规模编制和现有规模编制的管理,原则上按照现有办学规模进行教师编制核定,新建专业可以适当使用办学规模编制。

(三)各院(系)、各单位编制使用,须向学校提交用人申请报告,经人事处报校长批准。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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