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国发﹝2012﹞41号)和教育部《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的通知》(教高厅﹝201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实施意见》。
第二条 指导思想和目标。
贯彻知识与能力并重的原则,既重视教师专业理论水平和教学水平的提高,又要重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和实用技能的培养,采取有效措施提升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促进实践教学质量的提高,使学校的教学和科研紧密与社会需求结合;要加大应用性较强学科“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力度,在五年内使我校“双师型”教师数量、质量和教师队伍结构基本达到国家要求的标准,使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满足学校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
第三条 评定标准。
“双师型”教师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和讲师(含)以上职称,有较强的理论水平和教学能力,教学效果好,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在本专业相关企事业单位专职工作一年(含)以上或兼职工作二年(含)以上经历或有半年(含)以上挂职工作经历,考核合格,且具有指导实践教学的能力。
(二)取得国家承认的与本专业理论教学、实践教学相关的行业特许资格(执业)证书,且具有与证书一致的从业能力。
(三)取得国家承认的与本专业相关的教学系列以外的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且具有与证书一致的从业能力。
(四)通过国家技能鉴定获得高级工以上技术等级证书,且具有与证书一致的从业能力。
(五)具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证书,且具有与证书一致的从业能力。
(六)近五年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专业相关技能大赛,并连续两年获得三等(含)以上奖励或参加省级专业相关技能大赛,并连续两年获得大赛二等奖(含)以上奖励。
(七)近五年参加或指导学生多次参加国内外大型演出的经历和经验,演出效果好,为学校赢得荣誉。
(八)近五年主持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级一项或省市级两项应用性研究,成果被企业使用,效益良好。
第四条 建设措施。
(一)原则
1.个体建设与整体建设相结合。既要重视教师个体实用技能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又要把握队伍整体结构比例。
2.全面建设与重点建设相结合。既要把“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普遍性要求,又要根据学校专业建设实际,突出重点,以点带面。
3.专职队伍与兼职队伍建设相结合。既要重视专职“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又要重视兼职“双师型”教师的聘用。
4.职业资格要求与能力要求相结合。积极倡导教师获得国家承认的与本专业理论教学、实践教学相关的行业特许资格(执业)证书或者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同时更要重视教师实践能力的培养。
(二)措施
1.组织教师到专业对口企事业或行业第一线进行实践锻炼,时间不少于半年。
2.支持教师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科研、技术服务、技术开发等科研实践活动。
3.组织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参加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规定教师的实践教学任务。
4.组织教师参加国家及省内组织的教师专业技能培训学习。
5.鼓励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取得国家承认的与本专业理论教学、实践教学相关的行业特许的资格(执业)证书或者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6.有计划选聘一定数量、在企事业或行业中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为我校专兼职教师,承担部分教学任务或对教师进行实践教学培训。
7.从企事业单位中聘请专家来校作专题报告,介绍行业或专业最新的生产工艺、技术水平、设备装置和发展趋势,拓宽本专业教师和学生的知识面。
(三)政策
1.脱产到专业对口企事业单位进行挂职锻炼,学校继续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并缴纳学校应承担的保险费。发给40%岗位工资(学年末考核视为满工作量)。锻炼单位收取实践培训费用的,学校报销培训费;到长春市以外单位锻炼的除享受上述政策外,报销往返交通费,伙食费自理,每天补助30元住宿费。
2.不脱产到专业对口企事业单位进行挂职锻炼,发给全额岗位工资,缺课时费学年末扣除。锻炼单位收取实践培训费用的,学校报销培训费;在长春市以外锻炼的除享受上述政策外,报销往返交通费,伙食费自理,每天补助30元住宿费。
3.参加国家及省内组织的教师专业技能短期培训,报销培训费及往返交通费,发给全额岗位工资,缺课时费学年末扣除,食宿费自理;参加专业技能培训未取得合格证书或按照学校要求未完成培训任务,学校不予报销培训费、交通费。
4.实务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和国内外权威行业学会(协会)认证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产生的相关费用学校不予报销。
第五条 资格认定。
(一)学校成立“双师型”教师资格评审认定小组,对申报教师进行资格评审认定。
(二)凡符合“双师型”教师评定标准的教师,应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填写《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双师型”教师资格评定申报表》,并提交相应的支撑材料。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申报表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原件、复印件)报人事处。
(四)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处分别对相关行业资格证书、实践经历、项目成果、竞赛获奖等进行审核。报学校资格评审认定小组进行评审认定,评定结果经学校校务委员会通过,校长批准。
第六条 聘后管理。
(一)待遇
经学校评审认定为“双师型”教师的,给予以下待遇:
1.由学校颁发“双师型”教师资格证书,人事处备案管理。
2.在核定标准8课时/周教学工作量的范围内,适当提高课时费标准,每课时增加五元课时费,学期末一次性下发。
3.根据专业建设需要优先选派参加国内外进修(培训),优先支持其申报实践性较强的教学、科研项目。
4.骨干教师评审、校内评优评奖方面同等条件优先考虑。
(二)管理与考核
1.“双师型”教师资格每年九月份评审认定一次,有效期三年。
2.“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时间满三年,学校重新进行资格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双师型”教师待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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