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借款、报销是财会人员进行会计核算的重要内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制度及有关规定。要本着即简化手续为教学服务,又严密程序符合规定的原则,建立健全规范、科学合理的借款、报销审批程序。
第二条 发生借款业务时,经办人员必须详细说明借款事项用途,分清经办人和借款人的经济责任,财会人员以借款人签字盖章为准,做好会计账务处理。
第三条 借款人员不论是借现金或是借转账支票,一律需填写借款凭单,借款凭单上要详细注明用途、经办人、借款人,要有部门主管领导签字。
第四条 除差旅费之外,凡超过两千元的借款原则上不能支付现金,一律采取转账付款方式支付。对特殊需要用现金支付的,需经财务处长批准后方可付款。
第五条 对借出款,年底前财务处必须进行认真清理,对不能按时报账又未提出正当理由的,财务处有权在其工资中予以扣款。
第六条 出差人员借款,返回学校超过一个月不及时报账的,按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借款人员报销时,需将报销的原始凭证和借款凭据一并交给财会人员进行审核,财会人员需对原始凭单的真实性进行有效监督。
第八条 原始凭单应符合以下条件方可报销:
(一) 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齐全。包括: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的单位名称,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位和金额。
(二)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字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三) 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小写金额必须相一致。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四) 一式多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其中只能有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五) 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对原借款收据做永久性存档,不能退还本人。
(六) 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记入会计档案,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第九条 各院系、各教研部、机关教辅各单位负责人到外地出差,必须由主管校领导批准;其他人员出差由单位负责人及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条 借款、报销的审批权限按照“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中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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