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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7/10 00:00:00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基本工作与生活需要,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参照《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吉财行[2014]398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长春市区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财务部门要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

(一)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交通工具

 

火车

(含高铁、动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车)

正、副校级、校长助理、教授、顾问、总监等相关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

二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

二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二)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择相对经济便宜的交通工具。

(三)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坐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四)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六条  住宿费。

(一)出差人员住宿费按级别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部分自理,不予报销。

(二)住宿费限额标准为:校级、校长助理及相关职务人员(顾问、总监、教授)每天每人400元,处级以下(含处级)每人每天300元。

(三)处级以下人员(含处级)出差住宿原则上两人一个标准间,标准不得超过300元。如果出差人员为单数,或有异性人员出差的,其出差人员可选择标准间包住。

(四)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提供住宿或住在亲友家等无住宿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七条  伙食补助费。

(一)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依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80元。

(二)城市间往返无交通费票据的(包括学校自带车),可出具路桥通行费或经单位领导批准,报销途中伙食补助费。

(三)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接待单位未安排伙食且个人已经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的,由接待单位出据收据,回学校后每人每天在80元额度内如实报销。

第八条  公杂费。

(一)出差人员公杂费,以城市间交通票据为凭据,按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二)公杂费包括市内交通费、通讯费、订票手续费、寄存费等一切杂费,公杂费包干后报销时不需任何报销凭据。

(三)出差人员由学校派车或接待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按每人每天20元发放。

第九条  参加会议、外派、外出学习。

(一)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由会议单位包吃包住统一安排食宿的,出差人员不再享受伙食补助和公杂费补助。在途期间的城市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公杂费回单位后按着上述规定办法办理。

(二)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通知明确规定食宿费自理的,出差人员凭会议通知对在途期间和会议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着上述规定予以报销。

会议通知明确指定地点住宿,并且住宿费标准超出报销标准的,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可以据实报销。

(三)出差人员交纳会务费的,可凭会议通知和会务费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公杂费不再给予包干。如接待单位给个人出据了交纳伙食费收据,出差人可凭收据在80元额度内如实报销。

(四)经批准到国内外进修、培训,参加外地各级党校、干校、团校训练培训,报销标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生实习。

按《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校本科生实习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境外公出。

按《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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